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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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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6條設四款禁制區:總統府與各級法院、機場港口、軍事設施、駐華使館,週邊範圍最遠三百公尺,但經核准不在此限。

Q · 立法院前抗議為什麼不算違法?

集遊法第6條禁制區名單沒列立法院

依集會遊行法第6條,禁制區只列出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總統副總統官邸、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及駐華使領館,並不包含立法院。立法當時刻意把民意機關排除,使其對民意保持物理可及性,這正是歷年重大社運主戰場集中在立法院周邊青島東路、濟南路的原因。但須注意,地點不在禁制區仍不等於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仍應依法事前向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白話解讀

抗議總統不能去他家門口。抗議行政院政策可以站在中山南路。這兩件事的差別,就藏在集遊法第6條。它列了四種絕對不能集會的地方: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總統副總統官邸、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駐華使領館及館長官邸。但這份名單有兩個盲點。第一,立法院不在裡面。這就是為什麼從反核、太陽花到所有重大社運,主戰場幾乎都在青島東路、濟南路圍堵立法院,因為光是「地點」這關就過了。第二,所有禁制區都有一個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門其實是開的,只是要走申請程序。週邊範圍最遠300公尺,駐華使館只有50公尺,各部會自己劃定公告。一條看似在限縮自由的法律,藏著比你想像中更多的縫隙。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禁制區,指集會遊行法第6條所列因國家機關運作、國際義務或安全考量而原則禁止集會、遊行舉行的特定地區及其週邊範圍,包含總統府、各級法院、國際機場、重要軍事設施與駐華使領館等四款,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分別劃定公告,分別以三百公尺、五十公尺為上限,並設「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之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包圍立法院為什麼不算違法?

因為立法院根本不在集遊法第6條列的禁制區內。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只列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和總統副總統官邸,立法院不在其中,立法當時刻意把民意機關排除。但這不代表完全自由,室外集會仍要事前申請許可,只是地點這關過了。

Q2在禁制區內舉牌抗議會被罰多少?

違反第6條禁制區規定可能涉及刑責,但實務上警察通常先依第25條發出解散命令,首謀人在命令解散仍不解散才會進入刑事程序。常見辯護是主張不知道週邊範圍劃到該處,因為範圍由各部會公告一般人難以隨時掌握。具體刑度與罰金請以現行法為準。

Q3可以申請在總統府前集會嗎?

可以申請。第6條本身設計就是原則禁止、例外核准,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就是這扇門。實務上重大時節常有人申請在總統府前廣場或凱達格蘭大道集會,警察分局依集會性質、安全考量、人數規模決定核准與否。被駁回可依規定提申復程序。

Q4集會遊行禁制區範圍查詢怎麼查?

禁制區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分別公告,須查各部會公告比對座標,不能憑感覺判斷距離。

Q5集會遊行法第6條禁制區有哪四款?

總統府與各級法院及官邸、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各國駐華使領館,共四款。

Q6什麼是禁制區的週邊範圍?

由主管機關劃定公告、附距離上限的禁制區外緣空間,第一至三款上限300公尺、使館50公尺。

Q7禁制區的但書例外是什麼意思?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即禁制區仍可透過事前申請核准合法集會,門是開的只是要走程序。

Q8想在禁制區附近集會怎麼申請?

先查公告確認是否在週邊範圍 → 於六日前向當地警察分局申請許可,載明訴求、路線、時間、人數。

Q9怎麼判斷自己的集會地點合不合法?

查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公告的具體週邊範圍,比對座標,再確認是否已申請並獲核准。

Q10被警察宣告解散時該怎麼自保?

用手機GPS記錄座標確認是否真在公告範圍內、全程錄影錄音,事後可對解散處分提行政救濟。

Q11申請被駁回後還能怎麼辦?

可依集會遊行法規定提申復,同時預備備案地點避免活動取消,必要時對處分提訴願。

Q12立法院 vs 行政院前抗議差在哪?

行政院屬第一款禁制區,立法院不在名單。行政院前須核准、立法院前過地點關但仍須申請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first_clausesecond_clausethird_clausefourth_clause
禁制區款別第一款 總統府/法院/官邸第二款 機場/港口第三款 軍事設施第四款 駐華使館
劃定機關內政部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
週邊範圍上限300公尺300公尺300公尺50公尺
是否設核准例外是(但書)是(但書)是(但書)是(但書)

first_clause

禁制區款別
第一款 總統府/法院/官邸
劃定機關
內政部
週邊範圍上限
300公尺
是否設核准例外
是(但書)

second_clause

禁制區款別
第二款 機場/港口
劃定機關
內政部
週邊範圍上限
300公尺
是否設核准例外
是(但書)

third_clause

禁制區款別
第三款 軍事設施
劃定機關
國防部
週邊範圍上限
300公尺
是否設核准例外
是(但書)

fourth_clause

禁制區款別
第四款 駐華使館
劃定機關
外交部
週邊範圍上限
50公尺
是否設核准例外
是(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会議事堂等周辺地域及び外国公館等周辺地域の静穏の保持に関する法律(静穏保持法)
韓國집회 및 시위에 관한 법률 제11조(옥외집회 및 시위의 금지 장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23条(特定场所周边距离内不得举行)
德國Gesetz über befriedete Bezirke für Verfassungsorgane des Bundes (BefBezG, Bannmeile)
美國40 U.S.C. § 6135(禁止於最高法院建築及庭園內集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770111 制定)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集會、遊行之禁止舉行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並以但書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予以除外,以資周全實用。   二、第二項明定禁區劃定之權責機關及距離之限制。   三、有關地方政府機關或其他重要地區之維護事項,可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二、四款規定辦理。

(0910604 修正)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總統、副總統安全及避免驚擾危害,宜將總統及副總統官邸納入禁制區範圍。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之。   二、基於給予外交代表保護及不得侵犯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增列第四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俾利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77011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集會、遊行之禁止舉行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並以但書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予以除外,以資周全實用。   二、第二項明定禁區劃定之權責機關及距離之限制。   三、有關地方政府機關或其他重要地區之維護事項,可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二、四款規定辦理。

(0910604 修正)

一、為維護總統、副總統安全及避免驚擾危害,宜將總統及副總統官邸納入禁制區範圍。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之。   二、基於給予外交代表保護及不得侵犯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增列第四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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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