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6條設四款禁制區:總統府與各級法院、機場港口、軍事設施、駐華使館,週邊範圍最遠三百公尺,但經核准不在此限。
Q · 立法院前抗議為什麼不算違法?
集遊法第6條禁制區名單沒列立法院
依集會遊行法第6條,禁制區只列出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總統副總統官邸、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及駐華使領館,並不包含立法院。立法當時刻意把民意機關排除,使其對民意保持物理可及性,這正是歷年重大社運主戰場集中在立法院周邊青島東路、濟南路的原因。但須注意,地點不在禁制區仍不等於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仍應依法事前向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抗議總統不能去他家門口。抗議行政院政策可以站在中山南路。這兩件事的差別,就藏在集遊法第6條。它列了四種絕對不能集會的地方: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總統副總統官邸、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駐華使領館及館長官邸。但這份名單有兩個盲點。第一,立法院不在裡面。這就是為什麼從反核、太陽花到所有重大社運,主戰場幾乎都在青島東路、濟南路圍堵立法院,因為光是「地點」這關就過了。第二,所有禁制區都有一個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門其實是開的,只是要走申請程序。週邊範圍最遠300公尺,駐華使館只有50公尺,各部會自己劃定公告。一條看似在限縮自由的法律,藏著比你想像中更多的縫隙。
集會遊行禁制區,指集會遊行法第6條所列因國家機關運作、國際義務或安全考量而原則禁止集會、遊行舉行的特定地區及其週邊範圍,包含總統府、各級法院、國際機場、重要軍事設施與駐華使領館等四款,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分別劃定公告,分別以三百公尺、五十公尺為上限,並設「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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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立法院根本不在集遊法第6條列的禁制區內。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只列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和總統副總統官邸,立法院不在其中,立法當時刻意把民意機關排除。但這不代表完全自由,室外集會仍要事前申請許可,只是地點這關過了。
違反第6條禁制區規定可能涉及刑責,但實務上警察通常先依第25條發出解散命令,首謀人在命令解散仍不解散才會進入刑事程序。常見辯護是主張不知道週邊範圍劃到該處,因為範圍由各部會公告一般人難以隨時掌握。具體刑度與罰金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以申請。第6條本身設計就是原則禁止、例外核准,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就是這扇門。實務上重大時節常有人申請在總統府前廣場或凱達格蘭大道集會,警察分局依集會性質、安全考量、人數規模決定核准與否。被駁回可依規定提申復程序。
禁制區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分別公告,須查各部會公告比對座標,不能憑感覺判斷距離。
總統府與各級法院及官邸、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各國駐華使領館,共四款。
由主管機關劃定公告、附距離上限的禁制區外緣空間,第一至三款上限300公尺、使館50公尺。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即禁制區仍可透過事前申請核准合法集會,門是開的只是要走程序。
先查公告確認是否在週邊範圍 → 於六日前向當地警察分局申請許可,載明訴求、路線、時間、人數。
查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公告的具體週邊範圍,比對座標,再確認是否已申請並獲核准。
用手機GPS記錄座標確認是否真在公告範圍內、全程錄影錄音,事後可對解散處分提行政救濟。
可依集會遊行法規定提申復,同時預備備案地點避免活動取消,必要時對處分提訴願。
行政院屬第一款禁制區,立法院不在名單。行政院前須核准、立法院前過地點關但仍須申請許可。
| feature | first_clause | second_clause | third_clause | fourth_clause |
|---|---|---|---|---|
| 禁制區款別 | 第一款 總統府/法院/官邸 | 第二款 機場/港口 | 第三款 軍事設施 | 第四款 駐華使館 |
| 劃定機關 | 內政部 | 內政部 | 國防部 | 外交部 |
| 週邊範圍上限 | 300公尺 | 300公尺 | 300公尺 | 50公尺 |
| 是否設核准例外 | 是(但書) | 是(但書) | 是(但書) | 是(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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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集會、遊行之禁止舉行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並以但書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予以除外,以資周全實用。 二、第二項明定禁區劃定之權責機關及距離之限制。 三、有關地方政府機關或其他重要地區之維護事項,可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二、四款規定辦理。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總統、副總統安全及避免驚擾危害,宜將總統及副總統官邸納入禁制區範圍。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之。 二、基於給予外交代表保護及不得侵犯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增列第四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俾利執行。
一、第一項明定集會、遊行之禁止舉行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並以但書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予以除外,以資周全實用。 二、第二項明定禁區劃定之權責機關及距離之限制。 三、有關地方政府機關或其他重要地區之維護事項,可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二、四款規定辦理。
一、為維護總統、副總統安全及避免驚擾危害,宜將總統及副總統官邸納入禁制區範圍。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之。 二、基於給予外交代表保護及不得侵犯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增列第四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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