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5 條規定,對於合法舉行的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違者可能觸犯刑法第 152 條妨害集會罪。
Q · 別人衝過來妨害我合法申請的集會,能告嗎?
能。集會遊行法第5條後盾是刑法第152條妨害集會罪
依集會遊行法第 5 條,對於合法舉行的集會、遊行,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妨害者可能觸犯刑法第 152 條妨害合法集會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保護的對象是合法集會的參與者,前提是該集會本身合法(依集會遊行法第 2 條定義且依規定許可或屬不需許可者)。
你或許從來沒想過:集會遊行不只需要被法律「管」,也需要被法律「保護」。這條就是那道保護傘。它規定:對於合法舉行的集會、遊行,任何人都不能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注意這條保護的是「集會的參與者」,不是政府,不是警察。當你合法上街表達意見時,反對者不能衝過來打你、推你、潑你水、燒你的旗幟、撕你的標語。如果他們敢這麼做,他們可能觸犯刑法第 152 條的妨害集會罪,可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的另一層意義是:它確立了一個原則,當有兩群人主張不同意見時,法律不是中立的旁觀者,法律站在「合法集會方」這邊。這個原則在民主社會非常重要:你可以反對某個集會的訴求,但你必須用「合法方式表達反對」(例如另外申請反集會),不能用暴力打斷對方。
集會遊行法第 5 條為合法集會的保護性規範,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合法舉行的集會、遊行。其保護對象為合法集會的參與者,與刑法第 152 條妨害集會罪共同建構集會自由的積極保護體系,並推導出警察對合法集會的積極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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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本條和刑法第152條的「強暴、脅迫」通常指肢體或具體威脅,純粹的言論辱罵不一定構成,可能落入公然侮辱第309條或誹謗第310條的範圍。但如果辱罵內容包含具體威脅(如「我要打你」「我們等一下衝進去」),就可能構成脅迫。實務上辱罵也應同步錄影錄音,即使不構成妨害集會罪,公然侮辱或恐嚇罪仍可追究,多罪併提對方壓力會大很多。
可以。警察對合法集會有積極保護義務,這是本條的當然推論。若警察明知妨害發生卻不介入,事後可向該警員上級或政風單位申訴、主張警方不作為違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追究警員怠職責任。實務上的關鍵是當下記下不作為警員的編號與姓名,沒有編號姓名事後幾乎告不成。
保護合法舉行集會、遊行的參與者,不是政府也不是警察。它劃出一條原則:當兩群人意見不同時,法律站在合法集會方這邊。
強暴(對人或物施力,如推撞、潑灑、破壞標語)、脅迫(以惡害通知使人畏怖),或其他足以阻撓集會進行的違法手段。
可能觸犯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罪,最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警察知悉即可介入。
第5條是集遊法內的宣示性禁止規範本身無刑罰,刑法第152條才是實際處罰條文且適用範圍更廣,連私人會議都可能涵蓋。
立刻錄影錄音 → 大聲報警並指明刑法第152條 → 警方到場做筆錄確認加害人身分 → 事後提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
衣物或物品受損的修復費、因衝突受傷的醫療費,以及精神慰撫金,可在刑事附帶民事或另提民事訴訟請求。
向警員上級或政風單位申訴、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追究警員怠職責任,關鍵是當下記下不作為警員的編號姓名。
現場錄影錄音是核心證據,加上目擊證人、受損物品照片、報案紀錄;同時要能證明自己的集會屬合法舉行。
第5條(連動刑法152條)專保護合法集會的進行,刑法304條強制罪保護個人行使權利的自由更一般,妨害集會時兩罪可能競合。
純言論辱罵通常不構成本條的強暴脅迫,可能改論公然侮辱;肢體推撞、潑灑、破壞物品才落入妨害集會範圍。
| 面向 | 集遊法第5條 | 刑法第152條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
| 保護客體 | 合法集會、遊行的進行 | 合法集會的進行(範圍含私人會議) | 個人行使權利的自由 |
| 處罰性質 | 宣示性禁止規範,本身無刑罰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適用前提 | 集會須屬集遊法第2條公共場所合法集會 | 集會合法即可,不限集遊法定義 | 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
| 告訴乃論 | 不適用 | 非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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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立法理由一、明定對合法之集會、遊行,應予保障。 二、違反本條之行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定有處罰。
一、明定對合法之集會、遊行,應予保障。 二、違反本條之行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定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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