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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234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工會依法宣布罷工雖係依法令規定所舉行集會、遊行,而無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仍應遵守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在集會、遊行禁制區舉行,以兼顧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之維持

主旨

關於函詢集會遊行法第 6 條公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得否排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之合法罷工舉行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28 日台內警字第 1050871632 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際機場、港口。... (第 1 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 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 (第 2 項)。」為集會遊行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6 條所明定。是國際機場、港口及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以維持對外交通之順暢(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參照),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在此地區舉行集會、遊行,合先陳明。

三、次按「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1 項所明定,而設置糾察線之定義及應注意事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年 8 月 20 日勞資 3 字第 1010126744 號令核釋:「一、罷工糾察線,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二、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進行。三、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之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四、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是工會依法宣布罷工,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糾察線,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集會方式進行勸諭支持罷工,雖係依法令規定所舉行之集會、遊行,而無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但書第 1款規定參照),惟仍應遵守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即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在集會、遊行之禁制區(如國際機場)舉行,以兼顧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之維持。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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