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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4 條

  1. 1.工會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2. 2.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3. 3.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4. 4.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5. 5.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6. 6.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7. 7.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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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這項條文主要是針對工會宣告罷工所需要遵守的規定進行說明。其中1項規定了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2項列舉了教師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3項則規定了在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才能宣告罷工。4項要求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后,立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5項則規定了在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的第一類電信事業中,只要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工會即可宣告罷工。6項和7項則針對特定機關、事業或災害狀況進行了更具體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自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本身的法律文件,並且根據法源資訊整理所提供的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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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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