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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2.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3.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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