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