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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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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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6 條,根據上述資料,此法規要求在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此法規定了雇主應該要負責保障勞工的安全與健康,並在工作場所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在上述案例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6 條的相關規定可提供範例,提醒爭議當事人需要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的正常運轉。
立法沿革 1 版
(0980605 全文修正)
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爭議行為之目的係在施予他方當事人壓力,惟不應因此而對於生命安全、身體健康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及威脅。故於停止或妨礙工作場所相關安全、衛生設備之運作,可能造成前述結果時,勞資雙方均有責任及義務維持其運作,爰參考日本之立法例,明定爭議行為期間,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及義務維持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 行為期間名詞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爭議行為之目的係在施予他方當事人壓力,惟不應因此而對於生命安全、身體健康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及威脅。故於停止或妨礙工作場所相關安全、衛生設備之運作,可能造成前述結果時,勞資雙方均有責任及義務維持其運作,爰參考日本之立法例,明定爭議行為期間,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及義務維持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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