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6 條
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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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6 條,根據上述資料,此法規要求在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此法規定了雇主應該要負責保障勞工的安全與健康,並在工作場所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在上述案例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6 條的相關規定可提供範例,提醒爭議當事人需要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的正常運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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