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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八章 附則

§ 64–663

64
  1.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2.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3.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65
  1.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2.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