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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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 2.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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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面的資料行文中,沒有涉及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相關的內容,因此我無法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1 版
(0980605 全文修正)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勞工為經濟弱勢,為提供勞工適當之協助,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並於第二項明定基金經費來源。該項第五款其他有關收入,包括:如就業安定基金充裕時,可循預算程序編列之撥款。
- 主管機關名詞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勞工為經濟弱勢,為提供勞工適當之協助,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並於第二項明定基金經費來源。該項第五款其他有關收入,包括:如就業安定基金充裕時,可循預算程序編列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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