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5 條
- 1.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 2.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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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面的資料行文中,沒有涉及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5條相關的內容,因此我無法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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