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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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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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605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本法之修正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之修正有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且本次為全案修正,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其他二法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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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本法之修正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之修正有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且本次為全案修正,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其他二法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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