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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2.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3.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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