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4條,根據該法第 64條第 1項,對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如果經由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其效力是依該條例的規定。在第 2項中,如果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經過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進行仲裁,那麼其效力就是依據仲裁法的規定。至於第三項,則是指第八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前兩項所提到的調解和仲裁。根據相關資料,例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規定,勞工在調解期間,免受雇主不利行為;又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規定,經調解不成立時,主管機關可依職權進行強制仲裁。希望這些能夠幫助您理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4 條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80605 全文修正)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惟其所稱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者,視為依本法之調解,其目的無非在於使勞資雙方之行為受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另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時,亦有類似之需求,爰改列於第三項一併規定之。 三、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者,本即得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至其效力亦宜依該法之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 鄉鎮市調解條例法規
- 合意名詞
- 仲裁法法規
- 第八條條文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8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惟其所稱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者,視為依本法之調解,其目的無非在於使勞資雙方之行為受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之限制,另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時,亦有類似之需求,爰改列於第三項一併規定之。 三、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者,本即得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至其效力亦宜依該法之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