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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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4條,根據該法第 64條第 1項,對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如果經由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其效力是依該條例的規定。在第 2項中,如果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經過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進行仲裁,那麼其效力就是依據仲裁法的規定。至於第三項,則是指第八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前兩項所提到的調解和仲裁。根據相關資料,例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七條規定,勞工在調解期間,免受雇主不利行為;又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規定,經調解不成立時,主管機關可依職權進行強制仲裁。希望這些能夠幫助您理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4 條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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