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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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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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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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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調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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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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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裁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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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爭議行為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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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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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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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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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4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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