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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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深度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該法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採取不利於勞工的行為,包括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其他影響工作秩序的行為;同樣地,勞方也不得因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進行其他類似爭議行為。 這條法規是為了在勞資爭議期間保護勞工的權益,避免任何一方因爭議而影響到工作秩序。例如,如果企業因勞資爭議而意圖停工或終止勞動契約,則根據該法條,這樣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另一方面,勞方也不得因爭議而採取罷工等影響工作秩序的行為。 這些解釋可以從相關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得到支持,並且依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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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