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7 條
- 1.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 2.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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