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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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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2. 2.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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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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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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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