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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 條

  1. 1.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2. 2.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3. 3.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4. 4.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5. 5.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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