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決。
-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