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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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引用的法規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了勞資爭議的定義,其中包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是指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是指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舉例來說,如果勞工因為雇主未依法令規定支付工資或退休金而提出爭議,這就是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的範例。而如果勞工要求提高工資或減少工時,雇主不同意而產生爭議,這就屬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根據法規,爭議行為包括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罷工的定義則是指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的規定,可以分別釐清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的範疇,並且明確了爭議行為及罷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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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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