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對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行政機關間如何因應及加強聯繫、與因罷 工糾察線而造成第三人一定程度之不便情形,及強化各縣(市)警察機關 對於合法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認識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對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行政機關間如何因應及加強聯繫、與因罷工糾察線而造成第三人一定程度之不便情形,及強化各縣(市)警察機關對於合法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認識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對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行政機關間如何因應及加強聯繫、與因罷工糾察線而造成第三人一定程度之不便情形,及強化各縣(市)警察機關對於合法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認識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主旨
關於貴署所詢工會設置罷工糾察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11 月 30 日警署保字第 10601698702 號函。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規定,爭議行為係指勞資爭議當事人○○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另為明確糾察線設置之定義及應注意事項,本部已於 101 年 8 月20 日以勞資 3 字第 1010126744 號令釋,罷工糾察線指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且糾察線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進行,合先敘明。
三、次查工會依法行使爭議行為及設置糾察線時,行政機關間應如何因應及加強聯繫,本部前於 101 年 5 月間與貴署合作辦理 3 場次「警政人員勞資爭議處理法宣導會」進行討論,並獲致「為保障工會依法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權利,並兼顧社會安全及公共利益,行政機關間應建立聯繫窗口,加強業務溝通及相關訊息之傳遞」之結論,前揭結論本部業於 101 年 8 月 20 日以勞資 3 字第 1010126406 號函知貴署及各級勞動主管機關在案。
四、又工會依法行使爭議行為及設置糾察線係其法定權利,目的係為向雇主施壓,以迫使妥協並進而達成其提升勞動條件,爰工會進行罷工僅係手段而非目的,至於糾察線之設置係為達到罷工之效果,而在罷工現場對尚未參加罷工之勞工或對消費者進行勸喻或阻止,使欲提供勞務之勞工或消費之民眾支持罷工,並在不影響人身安全及公共利益等情事之前提下,縱造成第三人一定程度之不便,仍應尊重與忍受工會爭議行為行使之權利。
五、基此,本部重申工會合法展開爭議行為毋須事先通報各級勞動主管機關,此節本部已於去(105) 年 7 月 20 日以勞動關 3 字第 1050127027 號函(諒達)建請貴署函請各縣(市)警察機關,為能強化相關訊息之傳遞,應主動與轄內勞動主管機關就工會或勞工團體所發動之爭議行為或集會活動,進行溝通協調並建立聯繫窗口。
六、另為能強化各縣(市)警察機關對於旨揭勞動法令之認識,本部業於本(106) 年 12 月 13 日以勞動關 3 字第 1060128838 號函,建請貴署研議規劃辦理勞動法令教育訓練,俾利提昇第一線之主管與基層員警對於合法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認識,以落實勞工法定權利之行使並兼顧社會秩序之安定,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