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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4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期間自 107.01.01 至 12.31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4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期間自 107.01.01 至 12.31

要旨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4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期間自 107.01.01 至 12.31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依 據: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並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相關工作項目如下:

(一)受理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案件。

(二)審查勞工受扶助之資格及案情。

(三)指派扶助律師。

(四)審定及支付扶助律師酬金。

(五)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括請求返還案件經撤銷、終止後之律師酬金。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189 號 5樓,電話:02-23225255 。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 號 9 樓,電話:02-89956866)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4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期間自 107.01.01 至 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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