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4 項等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要旨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4 項等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要旨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4 項等規定,公告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依 據: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並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相關工作項目如下:
(一)受理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案件。
(二)審查勞工受扶助之資格及案情。
(三)指派扶助律師。
(四)審定及給付扶助律師酬金。
(五)審定及給付必要費用。
(六)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括請求返還案件經撤銷、終止後之律師酬金。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189 號 5樓,電話:(02)2322-5255 。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77 號 9樓,電話:02-899568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