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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期間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會議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期間自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期間自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依 據: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並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相關工作項目如下:

(一)受理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案件。

(二)審查勞工受扶助之資格及案情。

(三)每月收入總計未逾新臺幣(以下同)六萬五千元及其資產總額未逾三百萬元之勞工,其申請案件之指派扶助律師、審定與給付扶助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等事項。

(四)每月收入總計逾七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之勞工,其申請案件之不予扶助事項。

(五)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括請求返還案件經撤銷、終止後之律師酬金。

三、經法扶基金會受理及審查後,每月收入總計逾六萬五千元且未逾七萬元之勞工,其申請案件移由本部辦理。

四、法扶基金會: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189 號 5 樓,電話:(02)2322-5255 。

五、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77 號 9樓,電話:02-89956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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