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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7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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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2. 2.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7條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依法設立團體舉辦者,負責人為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Q · 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一定要是發起人本人嗎?

不一定,依法設立的團體可由代表人指定他人擔任

依集會遊行法第7條,集會、遊行原則上應有負責人。個人發起時由發起人自任;如果是依法設立的團體(協會、工會、基金會)舉辦,負責人是該團體代表人,或由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也就是說團體保留了指定彈性,不必都由理事長親自掛名。但被指定者一旦具名,就要承擔第18條現場主持、第25條接受解散命令、第27條以下行政罰與刑責等全部義務。

白話解讀

「負責人」這三個字寫在申請書上看起來只是個職稱,但這部法律後面 30 多條條文,幾乎都是衝著這個人來的。負責人要在現場親自主持(第18條),秩序失控時警方會直接命令這個人解散(第25條),不照辦會被罰錢(第28條)甚至面對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條)。也就是說,朋友邀你「掛名」負責人,你想說反正不會到現場,但法律根本不在乎你有沒有去,它只認申請書上的那個名字。第二項給了團體一個重要的彈性:合法登記的協會、基金會、工會舉辦的集會,不必由理事長或董事長親自當負責人,可以指定其他人擔任。這條規定看起來只是「定義誰是負責人」,但對任何想參與集會活動的人來說,它是決定你會不會被當成代罪羔羊的第一道閘門。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法第7條是集會自由的程序性配套規定,要求每一場集會、遊行都必須有一名負責人作為法律責任的歸屬主體;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辦時,負責人為其代表人或代表人指定之人,使集體行動的法律風險得以在組織內部合法分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掛名當負責人,沒到現場真的也要負責嗎?

要。第18條規定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並維持秩序,不到場本身就是違法。更嚴重的是,現場若有違法狀況,主管機關依第25條會命令負責人解散,你不在場無法執行解散命令,可能觸發拒不解散的刑責。實務上掛名負責人幾乎沒有防禦力。

Q2公司或團體舉辦的集會,一定要老闆或理事長當負責人嗎?

不一定。第二項明定依法設立團體舉行的集會,負責人是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所以代表人可以指定組織內其他人擔任。這個指定必須是真實授權,書面為佳,不能是事後推卸用的橋段。許多大型 NGO 的內部 SOP 會明訂活動發起人需取得董事會的集會負責人指定函。

Q3未成年人或學生能當負責人嗎?

不能。第10條規定未滿20歲者,以及受特定刑事或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不得擔任負責人。所以大學社團若要辦校外集會,社長未滿20歲時,必須請已成年的學長姊或指導老師擔任。

Q4集會遊行法第7條的負責人是什麼?

負責人是每場集會遊行的法律責任歸屬主體,現場主持、接受解散命令、行政與刑事責任都指向這個人。

Q5集會遊行一定要有負責人嗎?

原則上要。第7條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沒有負責人主管機關無從對話與追責。

Q6團體舉辦集會的負責人是誰?

依法設立的團體舉辦時,負責人是該團體代表人,或由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

Q7什麼是依法設立之團體?

指依人民團體法、工會法等正式登記成立的協會、工會、基金會,具備法定代表人。

Q8怎麼擔任集會遊行負責人?

個人發起時由發起人於申請書具名;團體則由代表人具名或出具書面指定授權給被指定人。

Q9被找去掛名負責人前該做什麼?

先索取申請書、路線、人數、糾察員名單,確認滿20歲且無第10條消極資格,再決定。

Q10團體要怎麼指定負責人才有效?

由代表人出具書面指定授權書,被指定人知情並同意,且了解第18、25、29條義務。

Q11掛名負責人出事要付多少代價?

違反第18條未到場主持可處罰鍰,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重可面對刑責,無律師時建議立即委任。

Q12負責人和代理人差在哪?

負責人是第7條的責任主體,代理人是第19條負責人不能親自主持時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的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個人發起集會依法設立團體舉辦
誰當負責人發起人本人自任,無從轉嫁團體代表人,或代表人指定之人
責任能否分配不能,責任綁定發起人可由代表人書面指定他人承擔
指定要件不適用須真實授權、書面為佳、被指定人知情同意
現場義務發起人須親自主持(第18條)被指定負責人須親自主持(第18條)

個人發起集會

誰當負責人
發起人本人自任,無從轉嫁
責任能否分配
不能,責任綁定發起人
指定要件
不適用
現場義務
發起人須親自主持(第18條)

依法設立團體舉辦

誰當負責人
團體代表人,或代表人指定之人
責任能否分配
可由代表人書面指定他人承擔
指定要件
須真實授權、書面為佳、被指定人知情同意
現場義務
被指定負責人須親自主持(第1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都道府県公安条例(集団行進・集団示威運動の主催者・連絡責任者)
韓國집회 및 시위에 관한 법률 제16조(주최자의 준수 사항)
中國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7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有负责人)
德國Versammlungsgesetz § 7(Leiter der Versammlung)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intérieure, art. L211-1 et s.(déclaration de manifestation par les organisateurs)
美國各州/市遊行集會許可條例之申請人(permit applicant / organizer);聯邦層級受 First Amendment 限制,無統一負責人要求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770111 制定)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立法理由第一項明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第二項明定以團體名義舉行之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 代表人名詞
(0770111 制定)

第一項明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第二項明定以團體名義舉行之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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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7 條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