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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2.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3.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4. 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5.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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