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以下是對其各項款之釋義: 1.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根據法條,司法院院長負責綜理整個司法院的工作事務,同時也負責監督所屬的各個機關。這表示院長必須領導並統一管理司法院的運作,並擁有指導監督所屬機關的權限。 2.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根據法條,當司法院院長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副院長有權代理院長的職務。這表示副院長在院長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暫代他的職責。 3.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根據法條,在司法院院長職位出缺時,副院長可以代理院長職務。副院長的代理期限在總統提名新院長並經立法院同意後,由新院長就任之日起結束。 4. 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根據法條,在司法院副院長職位出缺時,副院長職位暫時沒有人擔任。直到總統提名新的副院長並經立法院同意後,由新副院長就任之日起方可代理副院長職務。 5.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根據法條,在司法院院長和副院長同時出缺的情況下,總統將指定一位大法官代理院長的職務。這位代理院長的職務持續到總統提名新的院長和副院長並經立法院同意後,由新任院長就任之日起結束。 以上是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的釋義和該項法條的相關參考資料。
司法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司法院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前項各院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不修正。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司法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司法院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前項各院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不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