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司法院設有一位秘書長和一位副秘書長。秘書長為特任職位,副秘書長則列為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負責處理司法院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而副秘書長則協助秘書長處理司法院的事務。 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提及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的案例或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資訊。
秘書處置秘書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三人至六人,薦任。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五人得為薦任。速記員三人,委任。書記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司法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之行政事務。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修憲,爰將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秘書處置秘書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科長三人至六人,薦任。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五人得為薦任。速記員三人,委任。書記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司法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之行政事務。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照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配合修憲,爰將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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