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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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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了司法院的組成結構,包括了各廳和處。根據這條法規,司法院設有下列各廳和處,負責處理與司法院職權相關的事項: 1. 民事廳 2. 刑事廳 3.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4. 少年及家事廳 5. 司法行政廳 6. 憲法法庭書記廳 7. 秘書處 8. 資訊處 9. 公共關係處 10. 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根據最新的司法院組織法資料,這些部門負責不同領域的工作,例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少年及家事案件、司法行政、憲法法庭的相關事務、秘書處、資訊處、公共關係處和新聞及法治宣導處的事務。這些部門的成立是為了有效執行司法院的職權。

立法沿革 8

(0360327 制定)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法案命令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秘書處置秘書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荐任。科長三人至六人,荐任。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五人得為荐任。速記員三人,委任。書記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0461203 修正)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08110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立法理由增列副祕書長職等,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3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大法官書記處。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就司法院各廳、處之職掌為概括性規定。   三、參酌行政院等其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律之體例,經查,行政院業經政府組織改造,因應業務需要,置有公共關係處辦理相關業務,現司法院基於業務分工及各項業務推動之必要,亦比照行政院將公共關係處法制化。

(1081210 修正)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立法理由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方式已生重大變革,為因應業務推動之必要,故第六款本院所設之大法官書記處應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

(1101228 修正)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立法理由為提升行政效能,統整規劃法治教育、政策宣導之現有資源,爰增設「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將現行司法行政廳職掌之「加強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與發言人室之職掌整併由該處負責,以利業務推動。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少年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0360327 制定)

司法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簡任,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法案命令事項。

(0361223 全文修正)

秘書處置秘書八人至十二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荐任。科長三人至六人,荐任。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十五人得為荐任。速記員三人,委任。書記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0461203 修正)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0690530 全文修正)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0811030 全文修正)

增列副祕書長職等,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就司法院各廳、處之職掌為概括性規定。   三、參酌行政院等其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律之體例,經查,行政院業經政府組織改造,因應業務需要,置有公共關係處辦理相關業務,現司法院基於業務分工及各項業務推動之必要,亦比照行政院將公共關係處法制化。

(1081210 修正)

配合憲法訴訟法之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方式已生重大變革,為因應業務推動之必要,故第六款本院所設之大法官書記處應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

(1101228 修正)

為提升行政效能,統整規劃法治教育、政策宣導之現有資源,爰增設「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將現行司法行政廳職掌之「加強司法與社會多元對話方案之綜合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與發言人室之職掌整併由該處負責,以利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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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組織法第 9 條規定:「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組織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組織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