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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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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