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回答: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 6 條的規定,司法院設有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且這些法院的組織與權限都要依法律規定進行。具體而言,司法院組織法第 6 條是確立了司法院下設法院的組織架構和權限範圍,以及要依法律規定進行組織。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法院的組織架構和權限是合法合規的。 參考資料: 司法院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01)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名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 大法官會議法另定之。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名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 大法官會議法另定之。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憲法增修條文公布後,大法官除以會議方式審理釋憲及統一解釋法令事項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爰修正本條規定,以表明大法官審理各類案件之程序均以法律規範之。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名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 大法官會議法另定之。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名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 大法官會議法另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公布後,大法官除以會議方式審理釋憲及統一解釋法令事項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爰修正本條規定,以表明大法官審理各類案件之程序均以法律規範之。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用字為「懲戒法院」,以符合法條用語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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