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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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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2. 2.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入機關所定員額,支領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3. 3.實任檢察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大法官的相关内容。根据第1款的规定,大法官必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这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大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大法官独立职权的解释,大法官在审判中应根据自己的良知,根据调查所得的各项证据,在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的支配下,本于法律的确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发现真实、辨明是非、实现个案具体正义为依归,同时应不计个人利害,不受他人干涉。不同法院、不同专业法庭以及同级法院之间的裁定均不相拘束。 根据第2和第3款的规定,实任法官或实任检察官转任大法官且任期届满后,被视为停止办理审判案件或执掌检察职务的法官,不计入机关所定员额,只能享受法官法第7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二,并适用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的规定。 参考资料: 1. 司法院:大法官独立职权与干涉禁止之界线,最高法院第107卷第6期刑事判決第1942号劃前壁。这篇法律判决论述了大法官独立职权以及不受干涉的原则,解释了法官在审判中应当独立行使职权的要求。 2. 新法官法草案:关于实任法官或实任检察官转任大法官的相关规定。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之行政事務。   司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0361223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前項各院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461203 增訂)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0690530 全文修正)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0811030 全文修正)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司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大法官為憲法上明定之法官,其任期宜個別計算,始可避免影響釋憲工作經驗之傳承及人員新陳代謝之停滯,並增進其因應時代之能力,爰將原條文「屆次」、「補足任期」之規定刪除,以符世界民主國家司法體制及憲法關於司法獨立之精神。   二、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大法官為憲法上之法官,應無疑義,是其職權不因任用資格不同而有差別,其所受保障亦應相同。

(0900508 修正)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民國九十二年起總統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大法官係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九十二年以後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任用之人員,故為特任官。復按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釋案件,其所行使者為憲法賦予司法權之一環,必須保持超然立場,不受任何干涉,以貫徹憲法第八十條之精神,爰予以修正之。

(1040123 全文修正)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入機關所定員額,支領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實任檢察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0360327 制定)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之行政事務。   司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暫行代理其職務。

(0361223 全文修正)

司法院設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前項各院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461203 增訂)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0690530 全文修正)

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   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0811030 全文修正)

一、大法官為憲法上明定之法官,其任期宜個別計算,始可避免影響釋憲工作經驗之傳承及人員新陳代謝之停滯,並增進其因應時代之能力,爰將原條文「屆次」、「補足任期」之規定刪除,以符世界民主國家司法體制及憲法關於司法獨立之精神。   二、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大法官為憲法上之法官,應無疑義,是其職權不因任用資格不同而有差別,其所受保障亦應相同。

(0900508 修正)

按大法官係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九十二年以後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任用之人員,故為特任官。復按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釋案件,其所行使者為憲法賦予司法權之一環,必須保持超然立場,不受任何干涉,以貫徹憲法第八十條之精神,爰予以修正之。

(1040123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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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組織法第 5 條規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