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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之俸給,按下列標準支給之: 一、司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院長級標準支給。 二、司法院副院長準用政務人員副院長級標準支給。 三、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部長級標準支給。
  2. 前項人員並給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3. 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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