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官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之俸給,按下列標準支給之: 一、司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院長級標準支給。 二、司法院副院長準用政務人員副院長級標準支給。 三、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部長級標準支給。
  2. 前項人員並給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3. 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官法 第7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