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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73 條(法官之職務評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應於每年年終,辦理法官之職務評定,報送司法院核定。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
  2. 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其評定及救濟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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