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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74 條(法官考核之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獎金折半發給。
  2.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前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3.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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