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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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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75 條
(法官改任及轉任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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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與法官之轉任提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依法官俸表所支俸給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前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職務評定晉級所致之待遇調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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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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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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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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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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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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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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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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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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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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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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