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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九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 81–855

82法官進修之申請規則
  1.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
  2.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法官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