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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82法官進修之申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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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
  2. 2.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82 條規定,實任法官連續服務滿七年得申請帶薪進修一年,同年度人數以機關法官數百分之七為上限。

Q · 法官帶薪進修要符合什麼條件?

實任法官連續服務滿七年,可申請帶薪進修一年。

依法官法第 82 條,實任法官只要連續服務滿七年,就能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期間支領全額薪給,唯一義務是期滿六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送審。但同一機關同年度核准人數不得超過法官總數的百分之七(不足一人以一人計),因此即使符合年資,仍可能因名額額滿須等下一年度。

白話解讀

七年是一個門檻。任何實任法官只要連續服務滿 7 年,就有資格申請帶薪進修一年。一年的全薪照領,唯一義務是回任後 6 個月內交研究報告。聽起來像學術界的 sabbatical,但這條對你來說有實際後果:百分之七的人數上限意味著一個有 100 個法官的法院,最多同時有 7 個人在外進修。如果你的案件分配到一位剛好要去進修的法官,你的案子可能會被改分,新法官接手等於要重看你所有的書狀、證據、爭點整理。實務上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案子被改分背後就是這條規定在運作。律師圈裡知道在承辦法官剛滿七年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是人事變動的高風險窗口。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82 條為法官自行進修的制度性規定:賦予連續服務滿七年的實任法官帶薪進修一年的權利,並以機關法官總數百分之七作為同年度核准人數上限,搭配研究計畫審查與期滿研究報告繳交義務,構成兼顧法官專業精進與審判延續性的人事安排。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案件被改分了,可以要求換回原法官嗎?

原則上不行。法官改分是法院內部的事務分配,當事人沒有指定法官的權利。但你可以要求新法官給予充分的閱卷時間再開庭,避免他在不熟案件下做成裁判;如認為改分有違法情形(例如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可以提出異議。

Q2法官帶薪進修一年期間,誰來處理他原本的案件?

法院會把他手上的案件改分給其他法官。重大複雜案件通常會評估進度後決定是否暫停或改分,簡易案件多數直接改分。改分後新法官如認為必要,可重新進行準備程序或要求當事人補充書狀。

Q3百分之七的限制真的會約束實際申請人數嗎?

會。如果該年度申請人數超過百分之七,需要按照優先順序遴選,未獲准的人要等下一年度。實務上熱門領域的進修申請會有競爭,可能需要排隊一兩年。

Q4法官法第 82 條是什麼?

規定實任法官連續服務滿七年可帶薪進修一年的制度,是法官專業精進與審判延續性的平衡設計。

Q5法官帶薪進修是什麼意思?

法官提研究計畫經司法院核准後進修一年,全薪照領,期滿六個月內須繳研究報告。

Q6什麼是實任法官?

經正式任命、非候補或試署階段的法官,才符合第 82 條進修申請資格。

Q7法官進修的百分之七是什麼意思?

同一機關同年度核准進修的法官人數,不得超過該機關法官總數的百分之七,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Q8法官帶薪進修怎麼申請?

確認年資滿七年→撰寫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受百分之七名額審核→核准進修→期滿六個月內提報告。

Q9我的案件法官去進修了怎麼辦?

案件會改分給其他法官,可要求新法官給予充分閱卷時間再開庭,避免在不熟案件下倉促裁判。

Q10案件被改分要花多少額外時間?

新法官須重新消化書狀、證據與爭點,視案件複雜度可能延長數週至數月,並非固定值。

Q11怎麼知道承辦法官會不會去進修?

可留意承辦法官是否接近連續服務滿七年的時點,這是律師圈公認的人事變動高風險窗口。

Q12法官法 82 條 vs 83 條差在哪?

82 條是帶薪自行進修一年,83 條是留職停薪進修(不支薪),待遇與適用情境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法官法第81條法官法第82條法官法第83條
性質在職進修(一般義務)自行進修(帶薪一年)留職停薪進修
薪給照常全額薪給留職停薪(不支薪)
年資門檻無特別年資要求連續服務滿七年依該條規定
人數限制機關法官總數百分之七依該條規定
後續義務持續專業進修期滿六個月內提研究報告依該條規定

法官法第81條

性質
在職進修(一般義務)
薪給
照常
年資門檻
無特別年資要求
人數限制
後續義務
持續專業進修

法官法第82條

性質
自行進修(帶薪一年)
薪給
全額薪給
年資門檻
連續服務滿七年
人數限制
機關法官總數百分之七
後續義務
期滿六個月內提研究報告

法官法第83條

性質
留職停薪進修
薪給
留職停薪(不支薪)
年資門檻
依該條規定
人數限制
依該條規定
後續義務
依該條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概念對照:裁判官の在外研究・司法研修制度(無對應之百分比名額有薪長假制定法條文)
韓國概念對照:법관 국내외 연수 제도(無對應之帶薪一年進修上限條文)
中國概念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培训規定(培訓為義務,非帶薪進修長假)
德國概念對照:Fortbildung über die Deutsche Richterakademie(無對應之有薪進修長假條文)
法國概念對照:formation continue des magistrats via l'ENM(無對應之有薪進修長假條文)
美國概念對照:聯邦法官無對應制定法,司法教育由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提供(非帶薪長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00614 制定)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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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82 條規定:「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8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