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82 條(法官進修之申請規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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