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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人三字第 1010033076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檢送「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各項權益說明表」,以利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瞭解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仍為現職法官,在進修期間及期滿後之相關權利義務,並針對休假日數、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部分加以說明

主旨

檢送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各項權益說明表 1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法官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二、為利本院所屬各機關瞭解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各項權益,經彙整相關任免、遷調、選舉、差假、考評、獎章、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及其他權益資料如旨揭說明表(另將登載於本院院內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法官人事專區/法官進修項下,俾供查閱)。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會計處、本院人事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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