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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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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律會由法官代表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
  2. 2.法院法官人數在十人以下者,以法官代表三人(包括院長)為自律會委員;人數逾十人者,每逾十人,增加委員一人,零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委員至多不得逾九人。
  3. 3.院長以外之委員,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推選產生,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其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4. 4.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者,不得為前項票選或指定之委員。
  5. 5.第三項所稱全體法官,不包括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法官。
  6. 6.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合併設立自律會者,除各合併之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合併之各法院全體法官推選產生。
  7. 7.院長以外之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得連任。但本法施行後當年之自律會委員任期,自就職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8. 8.委員辭職,應經院長可後始生效力。
  9. 9.自律會委員名單,應層報司法院,司法院並得將全部委員名單公開於司法院院內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法官自律會的組成、選舉方式和任期等事項。 根據第 1 條,自律會由法官代表組成,並且院長是當然委員,意味著自律會的組成成員包括院長以及由法官代表產生的委員。 根據第 2 條,法院法官人數在十人以下的,自律會委員由法官代表三人(包括院長)組成;人數逾十人的,每逾十人增加委員一人,零數未滿十人的以十人計。此條款的舉例可能是當一所法院有十二名法官時,其自律會委員數為四人。 根據第 3 條,自律會委員的選舉分為法官代表推選和院長指定兩部分。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員由全體法官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推選產生,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如果委員人數非整數,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根據第 4 條,曾受懲戒處分的法官在最近五年內不得擔任自律會委員。 根據第 5 條,全體法官不包括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的法官。 根據第 6 條,如果根據第三條合併設立自律會,除了合併後的法院院長是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各合併法院的全體法官推選產生。 根據第 7 條,自律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從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並且可以連任。然而,本法施行後當年的自律會委員任期從就職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根據第 8 條,委員辭職需要經院長核可方生效。 根據第 9 條,自律會委員名單應層報司法院,司法院有權在其院內網站上公開全部委員名單。 以上資訊參考自司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法條和法律文件。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懲戒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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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自律會由法官代表組成,院長為當然委員。法院法官人數在十人以下者,以法官代表三人(包括院長)為自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