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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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或其他應受職務監督情事者,應主動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置;必要時,始得先送交自律會審議。
- 2.自律會之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院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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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 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21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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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