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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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設法官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會),辦理本院法官之自律事件,以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但法官人數三人以下之法院,不在此限。
- 2.前項所稱本院法官,包括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及調至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之法官。
- 3.法官人數不滿十人之法院,得與其他同審級法院合併設立自律會。
- 4.法官於自律事實之行為終了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遷調、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其自律事件應由行為終了時任職之法院自律會審議後,由該法院院長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應將處置結果通知法官現任職法院院長。
- 5.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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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設法官自律委員會來辦理本院法官的自律事件,以維護法官優良的品德操守和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只是法官人數少於三人的法院不在此限。 2. 本院法官包括調入辦理審判事務的法官以及調至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的法官。 3. 法官人數少於十人的法院可以與其他同審級法院合併設立自律會。 4. 自律事實行為結束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遷調、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的法官,其自律事件應由行為結束時任職的法院自律會審議後,由該法院院長做出適當的處置,必要時應將處置結果通知法官現任職的法院院長。 5. 本辦法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前的法官行為也適用。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各級法院應設立自律委員會來處理法官的自律事件,並且對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的法官行為也進行規範和處理。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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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