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自律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2.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料,無法確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4 條」的內容。
- 行政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