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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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律會委員出缺時,依該委員產生之方式,由院長指定或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
- 2.委員因故長期不能行使職務或有事實足認其不適宜繼續擔任自律會委員時,依該委員產生之方式,由院長重新指定或經院長提交自律會決議解職並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
- 3.依前二項遞補及重新指定之委員,其任期接續原委員任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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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自律會委員出缺時,院長可以指定或以原選次多數的被選人依序遞補。如果委員因故長期不能行使職務或有事實足認其不適宜繼續擔任自律會委員時,院長可以重新指定或經院長提交自律會決議解職並以原選次多數的被選人依序遞補。而這些遞補或重新指定的委員,其任期則接續原委員任期計算。 一個例子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本身。例如,當一位自律會委員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院長可以根據第5條的規定重新指定合適的人選來填補其職位,以確保自律會能夠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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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