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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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一人,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三人,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3.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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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委員會由十三人組成,成員的產生方式如下:3名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進行投票選舉,1名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進行投票選舉,3名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推薦,並由全國律師公會進行全國性律師的投票選舉,還有6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推薦對象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以外的人,由司法院院長進行遴聘。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第2項,以下情況的人不得擔任評鑑委員: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現任院長,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現任檢察長,全國性和各地方律師公會現任理事長,以及非公職人員中的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和學術研究機構的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第3項,當司法院院長遴聘委員時,必須保證其中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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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