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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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 2.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票選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
- 3.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評鑑委員證書。
- 4.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 1. 法官評鑑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一次。這表示每位委員最多可以擔任四年。 例子:如果一位委員在第一屆擔任委員職務,並在第二屆繼續擔任,那麼他的任期將為四年。 2. 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在每屆法官評鑑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將由他們票選產生的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以及其他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的名單分別函送司法院。 例子: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委員任期屆滿前,要向司法院提供由他們票選產生的委員名單。 3. 司法院應在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的名單,並發給評鑑委員證書。 例子:司法院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後,應公布所有委員的名單並授予他們評鑑委員證書。 4. 法官評鑑委員不享有薪水。但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費用支給。 例子:法官評鑑委員作為無給職公職人員,可能會根據相關規定獲得活動期間的差旅費用或其他必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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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