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委員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出缺名額各推舉人選送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
- 2.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的規定: 1. 如果檢察官代表或律師代表出缺,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提供遞補委員的名單給司法院處理遞補事宜。如果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法務部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按照出缺名額推舉候選人給司法院院長進行補聘。如果法官代表出缺,則依照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的規定進行遞補。 2. 遞補委員的任期至該屆委員的任期屆滿日為止。 參考資料: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
- 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