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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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每屆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一人為副召集委員。
- 2.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召集。
- 3.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
- 4.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 5.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內容如下: 1. 每屆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時,委員們互相推舉一人擔任召集委員,並推舉一人擔任副召集委員。 2. 本會的會議由召集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但每屆的第一次會議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的委員擔任召集。 3. 如果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則由副召集委員代替。 4. 本會每個月開一次會,如果沒有議程的話可以不開會,必要時可以另外增加臨時會。 5. 委員們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參考資料: -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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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