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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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執行本會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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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需置執行秘書一人,該執行秘書職務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並負責執行本會相關事務。這表示執行秘書必須是司法院的內部簡任職人員,並由司法院指派擔任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根據銓敍機關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銓敍字第09300958000號函,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執行秘書的職責與權限,包括協助準備委員會的會議及文件、協調與連絡相關機關與單位、蒐集、整理及分析相關資料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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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