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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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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執行本會相關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的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需置執行秘書一人,該執行秘書職務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並負責執行本會相關事務。這表示執行秘書必須是司法院的內部簡任職人員,並由司法院指派擔任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根據銓敍機關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銓敍字第09300958000號函,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執行秘書的職責與權限,包括協助準備委員會的會議及文件、協調與連絡相關機關與單位、蒐集、整理及分析相關資料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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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執行本會相關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