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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3.06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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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法官個案評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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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一人,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三人,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3. 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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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2. 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票選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
  3.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評鑑委員證書。
  4.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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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委員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出缺名額各推舉人選送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
  2.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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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每屆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一人為副召集委員。
  2. 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召集。
  3.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
  4.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5.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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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執行本會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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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置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辦理文書、事務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二等書記官一人至二人;三等書記官三人至五人,協助辦理議事、紀錄、調查等事項。
  2. 前項人員得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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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得因本會業務之需要,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本會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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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聘用人員應具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學歷。
  2. 符合前項資格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聘用: 一、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二、碩士以上學位資格。
  3.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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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聘用人員之薪資、考事項,準用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
  2. 本規程所未規定之聘用事項,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3.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