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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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得因本會業務之需要,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本會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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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司法院可以依法聘用專責人員,以協助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評鑑請求的審查、評鑑事件的調查,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的事務。這表示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在需要時聘用專門的人員,以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來執行評鑑相關的工作。這些專責人員可能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評鑑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舉例來說,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聘用法律專家或研究人員,以協助分析和評估法官的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並提供相關的建議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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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