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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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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得因本會業務之需要,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本會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司法院可以依法聘用專責人員,以協助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評鑑請求的審查、評鑑事件的調查,以及其他與評鑑有關的事務。這表示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在需要時聘用專門的人員,以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來執行評鑑相關的工作。這些專責人員可能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評鑑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舉例來說,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聘用法律專家或研究人員,以協助分析和評估法官的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並提供相關的建議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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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司法院得因本會業務之需要,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本會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他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