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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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聘用人員應具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學歷。
- 2.符合前項資格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聘用: 一、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二、碩士以上學位資格。
- 3.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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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訂定了聘用法官評鑑委員的條件和限制。根據該條第一項,聘用人員必須具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學歷。這意味著聘用人員必須取得相關法學或相關科系的學位。 根據第二項,符合前項資格且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合格或碩士以上學位資格的人,將優先考慮聘用。換言之,具有高等考試合格或碩士以上學位資格的候選人將比其他候選人更有機會被聘用。 根據第三項,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的人,將不被聘用。具體來說,法官評鑑委員的聘用人選不得有以下情況:涉及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情節。 參考資料: -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行政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500&t=LJID&mp=1&id=531 (accessed December 8, 2021). - "公務人員任用法." 行政院研華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69 (accessed December 8, 2021).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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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