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聘用人員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表現優良者得予續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的規定,聘用人員的聘用是根據曆年制,聘期為一年,如果工作表現優良,則可以續聘。例如,如果一位聘用人員在一年的聘期內表現優良,委員會可以決定將聘期延長一年,續聘該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