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聘用人員之薪資、考核事項,準用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
- 2.本規程所未規定之聘用事項,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幾個要點: 1. 第一項提到了聘用人員的薪資和考核事項,要參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的規定來處理。這裡的法官助理是指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的人員,他們的工作主要包括審查案件程序、分析法律問題和收集相關資料等。根據司法院相關規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法官助理的工作是屬於法院聘用的專業人員,並且被規定為公法上的契約關係。 2. 第二項指出本規程未規定的聘用事項,應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並且參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的規定。這裡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指的是公部門的約聘人員,根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公部門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聘用各種專業人員。而根據指引文件和函釋,法官助理是屬於這種聘用人員的範疇。 總結起來,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聘用人員的薪資和考核事項應參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的規定處理。對於本規程未規定的其他聘用事項,則應參照聘用人員相關法令,並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的規定辦理。
- 核名詞
-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