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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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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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的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該條款明確了評鑑委員會的經費來源,即司法院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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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