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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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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辦理文書、事務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二等書記官一人至二人;三等書記官三人至五人,協助辦理議事、紀錄、調查等事項。
  2. 2.前項人員得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的規定: 1. 本會成立時,應置科長一人,負責行政事務的管理,包括文書處理、事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工作。另外,還可以有一到三名科員,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此外,還可以有一到兩名二等書記官,以及三到五名三等書記官,他們的工作內容包括協助辦理委員會的議事、記錄、調查等事項。 2. 上述人員可以由司法院或該委員會所屬機關內的人員調動,來擔任相應的職務。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網站上的資料,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時,可能會從司法院內部調動相關人員來擔任科長、科員、書記官等職位。這些人員將負責處理行政事務,確保評鑑委員會的運作順利進行。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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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本會置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辦理文書、事務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二等書記官一人至二人;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