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1020007666 號
要旨
有關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應依「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說明表」辦理,包含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 6種進修方式。若該進修活動未列入終身學習時數,則應檢附證明送請現辦事務之人事室登錄
主旨
有關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及時數查詢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二)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1.第 2 條規定:「(第 1 項)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三、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四、前三款以外其他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相關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之進修。五、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司法業務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第 2 項)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派至國內外從事帶職帶薪考察…者,視同從事在職進修。」
2.第 3 條規定:「(第 1 項)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前條所定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第 2 項)法官因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第 3 項)法官在職進修情形,作為法官職務評定及遷調參考。」
(三)本院 101 年 8 月 31 日院台人三字第 1010024902 號函略以,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列計法官年度在職進修時數,以為法官遷調及職務評定之參考。
二、法官從事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示 6 種進修活動者,其進修時數均可採計,詳如「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說明表」,本院並得隨時檢討修正。
三、法官以參訓人員身分,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學校所舉辦之進修活動,如符合列入終身學習時數,舉辦之機關或學校,將辦理終身學習時數登錄上傳事宜;參訓人員得以個人帳號、密碼方式(占缺機關人事人員亦可查詢),進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https://lifelonglearn.dgpa.gov.tw/Default.aspx)/個人資料夾項下查詢。為期審慎,請法官於從事線上學習課程時,先瞭解可否取得學習時數證明,再進行學習(可詳參本院人事處所製之政府機關線上學習網站簡述表)。
四、未列入終身學習時數之進修活動,則請法官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人事室登錄列計(法官如至大學院校旁聽,證明書格式詳如本院 102 年 2 月 18 日秘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4564 號函)。
五、因法官至本院暨所屬機關擔任講座或旁聽得採計為在職進修時數之課程,為利各機關作業,請舉辦機關將其視為參訓人員(如至司法人員研習所旁聽,請該所將旁聽人員研習期間之差假情形,比照參訓人員轉知服務機關),並辦理終身學習時數登錄事宜;亦請欲旁聽之法官於課前告知舉辦機關,俾利作業。如擔任上述機關以外之講座,請依說明四辦理。
六、差假之核准屬各機關首長權責,而法官從事在職進修活動得否核給公假,須視是否符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之規定,並由各機關首長本於權責自行酌處。
七、檢附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說明表 1 份,至有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操作手冊、前開旁聽證明書及政府機關線上學習網站簡述表,請至本院院內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法官人事專區/法官進修項下查閱。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人事處、本院資訊管理處(登法學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