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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83 條(法官留職停薪進修及年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2.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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