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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83法官留職停薪進修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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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2. 2.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83 條規定實任法官得申請留職停薪進修,須經司法院同意,期間以三年為限,留停期間不支薪但保留職位。

Q · 法官可以留職停薪去念書嗎?

可以,經司法院同意最長留停三年

依法官法第 83 條,實任法官在任職期間可以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司法院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去進修。留停期間不支薪但保留職位,原則上以三年為限,除非司法院另行准許延長。三個重點:須先取得學校錄取、須司法院核准、進修方向與司法業務的相關性是核准與否的關鍵。

白話解讀

法官法在進修制度上開了一個低調的後門。實任法官只要拿得到入學許可,就可以申請留職停薪去念書,最長三年。沒有薪水,但保留職位。實務上用這條的人不多,因為三年沒收入對中年法官是不小的負擔。但這條的存在反映了一個價值觀:司法系統願意付出三年的人力缺口,換取一個法官帶回新的學位(通常是國外法學博士或專業領域的進階學位)。這些念完回來的法官,往往會被分配到比較複雜的案件類型,因為他們的專業被認為已經升級。對你來說,如果發現承辦法官的履歷上有留停回任的記錄,這通常意味著他在某個專業領域有比一般法官更深的訓練。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83 條為法官在職進修的制度性規範,賦予實任法官在取得入學許可並經司法院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進修的權利,留停期間不支薪但保留職位,原則上以三年為上限,是司法系統強化法官專業深度的途徑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留職停薪三年,誰決定能不能去?

由司法院核准。本條要求法官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意味著要先拿到學校的錄取通知才能申請,司法院再依進修內容對司法業務的相關性、申請人的工作表現、機關業務需要等綜合判斷。核准與否會考量進修方向是不是對司法業務有實質幫助,法學相關的核准機率高於非法學領域。

Q2三年後一定要回來嗎?如果想留在學界呢?

留停期滿要回任司法職務,如果不回任就要辦理辭職。實務上確實有法官留停進修完成博士學位後選擇轉到學界的案例,但這需要正式辭職而不是延長留停。本條規定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意味著司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同意延長,但這是例外不是常態。

Q3法官法83條和82條的進修差在哪?

第82條是帶薪、期間較短的在職進修;第83條是無薪、最長三年的留職停薪進修。83條影響更深、適合攻讀學位等長期深造,但三年沒有收入的成本也更高,因此實務上選擇83條的人較少。

Q4法官法83條是什麼?

規範實任法官取得入學許可並經司法院同意後得留職停薪進修,最長三年、不支薪但保留職位的制度。

Q5法官留職停薪進修最長幾年?

原則上以三年為限,除非經司法院准許延長;延長是例外不是常態。

Q6留職停薪和帶薪進修差在哪?

82條帶薪、期間較短;83條無薪、最長三年。前者求廣度,後者求專業深度但成本高。

Q7什麼是實任法官?

經正式任用、非候補或試署階段的法官,才符合本條聲請留職停薪進修的資格。

Q8法官怎麼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取得入學許可 → 備齊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 → 司法院審查核准 → 辦理留停 → 期滿回任或辭職。

Q9留職停薪進修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會核准?

須先有學校入學許可,且進修方向對司法業務有實質幫助,法學相關核准機率較高。

Q10留停三年期間怎麼維持收入?

本條留停不支薪,須自行規劃三年無薪期的財務,這也是實務上使用者不多的主因。

Q11怎麼查承辦法官有沒有留停進修紀錄?

從法官公開學經歷判讀,留停回任且取得專業學位者常被分配到對應領域案件。

Q12法官法83條 vs 82條哪個對法官有利?

想短期帶薪選82條;想攻讀學位、長期深造選83條,但要承擔三年無薪。各有取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官法第82條(帶薪進修)法官法第83條(留停進修)
薪資保留薪給不支薪
期間上限較短(依進修辦法)三年(經准許可延長)
職位保留保留保留
適用情境短期在職進修攻讀學位等長期深造
經濟負擔高(三年無收入)

法官法第82條(帶薪進修)

薪資
保留薪給
期間上限
較短(依進修辦法)
職位保留
保留
適用情境
短期在職進修
經濟負擔

法官法第83條(留停進修)

薪資
不支薪
期間上限
三年(經准許可延長)
職位保留
保留
適用情境
攻讀學位等長期深造
經濟負擔
高(三年無收入)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0614 制定)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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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83 條規定:「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