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83 條(法官留職停薪進修及年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官法 第8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